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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16095号“简爱玛尼JIANAIMAN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7821号
2020-02-28 00:00:00.0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史岳凤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史岳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5期《商标公告》第28716095号“简爱玛尼JIANAIMA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简爱玛尼JIANAIMAN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裘皮;(女式)钱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33727号“阿玛尼”、第G833734号“ARMANI”商标和他人在先注册的第6169888号“简爱JANEEYRE”、第4444195号“嘉奈JIANA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兽皮;钱包;手提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但所提供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716095号“简爱玛尼JIANAIMAN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史岳凤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史岳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5期《商标公告》第28716095号“简爱玛尼JIANAIMA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简爱玛尼JIANAIMAN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裘皮;(女式)钱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33727号“阿玛尼”、第G833734号“ARMANI”商标和他人在先注册的第6169888号“简爱JANEEYRE”、第4444195号“嘉奈JIANA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兽皮;钱包;手提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但所提供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716095号“简爱玛尼JIANAIMAN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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