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5814177号“喜二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729号
2025-03-11 00:00:00.0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沂水县蓓嘉乐食品厂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沂水县蓓嘉乐食品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814177号“喜二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二家”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谷类制品;调味品;糖;蜂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61198号“不二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饼干;巧克力;家常小甜饼;松糕”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344255号、第56954870号“不二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淇淋;意式宽面条;酵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14177号“喜二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沂水县蓓嘉乐食品厂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沂水县蓓嘉乐食品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814177号“喜二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二家”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谷类制品;调味品;糖;蜂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61198号“不二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饼干;巧克力;家常小甜饼;松糕”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344255号、第56954870号“不二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淇淋;意式宽面条;酵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14177号“喜二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