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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68106号“干干天天木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15796号
2022-09-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7268106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成都天天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天木门(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对第37268106号“干干天天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5391682号“天天品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83896号“百年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09148号“百年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30175号“幸福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330325号“天天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共存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天天”是申请人字号,申请人享有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持续模仿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申请人大量抢注了其他知名品牌,属于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所获荣誉;2、宣传费、广告费、参展费等相关《专项审计报告》;3、中国电视广告监测明细报告;4、参展合同及展会照片;5、有关被申请人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江西乐从天天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7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用窗玻璃”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0年7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已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已经在第19类“建筑玻璃”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用窗玻璃”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建筑玻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整体经过一定设计,文字“天天木”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识别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属于系列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在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与申请人字号文字尚存在一定区别,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规制,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另,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天木门(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对第37268106号“干干天天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5391682号“天天品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83896号“百年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09148号“百年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30175号“幸福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330325号“天天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共存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天天”是申请人字号,申请人享有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持续模仿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申请人大量抢注了其他知名品牌,属于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所获荣誉;2、宣传费、广告费、参展费等相关《专项审计报告》;3、中国电视广告监测明细报告;4、参展合同及展会照片;5、有关被申请人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江西乐从天天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7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用窗玻璃”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0年7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已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已经在第19类“建筑玻璃”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用窗玻璃”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建筑玻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整体经过一定设计,文字“天天木”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识别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属于系列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在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与申请人字号文字尚存在一定区别,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规制,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另,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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