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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49309号“企查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50778号
2018-12-2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8149309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苏州知彼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49309号“企查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向苏州市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删除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现已被准予变更,且申请人未向商标局办理代理机构备案事项。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删除“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经营项目,并且未在商标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故申请人非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49309号“企查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向苏州市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删除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现已被准予变更,且申请人未向商标局办理代理机构备案事项。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删除“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经营项目,并且未在商标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故申请人非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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