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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706209号“BC BABYCOUP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8904号
2025-02-1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9706209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5日对第69706209号“bc babycoup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作为国内母婴头部企业,主营的babycare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8367593号“baby care”商标、第28102773号“bc babycare”商标、第48599830号“babycare”商标、第34639714号“b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存将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三、被申请人经营品牌是对申请人babycare品牌全方位的抄袭模仿,其与关联公司申请注册多件“baby coupe”、“baby coupe及小人头”、“bc babycoupe”商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具有明显蹭名牌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存在抄袭其他知名母婴品牌商标的行为,其申请注册多件商标的行为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已有在先案例支持申请人的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信息及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情况证明;2、申请人完税证明;3、申请人企业相关的行业协会证书及发票;4、babycare品牌介绍;5、babycare销售渠道汇总表及线上、线下店铺图片等;6、搜索引擎、网购平台“babycare”检索结果;7、国家图书馆“babycare”“贝咖”检索报告;8、申请人品牌所获奖项;9、双十一、618数据;10、babycare品牌推广宣传资料;11、品牌公益活动相关资料;12、babycare维权相关裁定书、判决书;13、抄袭申请人商标、产品的侵权情形相关证据;14、相关公众使用“bbc”、“bc”指代babycare品牌的证据;15、被申请人模仿抄袭申请人品牌的证据;16、消费者混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品牌的证据;1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图谱;18、申请人“babycare及小人头”、“bc babycare”商标清单;19、被申请人hugvidas官方旗舰店相关截图;20、好奇huggies品牌百度百科截图;21、“babycoupe”系列商标无效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babycoupe”系被申请人独创,且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二、申请人强调其“baby care”于2014年创立,但经查询“baby care”并非其原创品牌,而是多次转让过来的商标,其本身不具有在先性。且被申请人的“babycoupe”品牌早于2014年就已经申请注册,明显早于“baby care”品牌转让以及申请时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时间均在2017年-2023年,且是未经公证的自制证据或与本案指定商品无关的无效证据,无法证明引证商标在“babycoupe”品牌创立前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自身品牌的延伸注册,并无抄袭不知名品牌的必要。三、争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babycoupe”品牌自2014年创立至今的持续使用证据;2、“babycoupe”品牌的产品质检报告;3、“babycoupe”品牌的部分宣传推广费用明细;4、“babycoupe”使用、注册早于申请人“babycare”品牌的相关证据及可信任时间戳证书;5、申请人与安徽七彩鹿贸易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判决书;6、以“bbc”、“bc”为关键字在360搜索、百度、搜狗等诸多平台进行搜索所得结果页;7、被申请人早于申请人使用“bc”作为“babycoupe”品牌简写的证据;8、他人在母婴行业使用类似婴儿小人头图形的证据;9、被申请人企业及产品宣传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被申请人在2019年就对申请人品牌展开了全方位地抄袭摹仿。申请人babycare品牌自2014年创立并开始经营,从2017年开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如今更是早已成为国内母婴领头品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babycoupe品牌自2015年开始经营。申请人的其他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相近,在此不予赘述。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2、关键词“bc 母婴品牌”、“bbc 母婴品牌”检索截图;3、2018年至今有关申请人babycare品牌配色设计风格的报道;4、申请人babycare品牌2014年开设网店、经营的证据;5、babycare具备显著性、知名度的裁定、判决书;6、被申请人与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之间转让的商标;7、babycoupe二审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在第27类“小地毯;垫席;地垫”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4年4月7日的第1882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3年8月6日。
二、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指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垫席;地垫”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尚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三、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面可知,苏州艾卡佳贸易有限公司的监事为许晗晗,经营范围包含网申销售儿童用品、儿童座椅、服装服饰、日用百货等。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为许晗晗,经营范围包含生产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儿童座椅、服装服饰等。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的股东及法人为范梦佳,经营范围包含日用品、玩具、母婴用品、服装等的购销等。苏州舒贝乐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原名义:常熟银麦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为许晗晗、股东及法人为范梦佳,经营范围包含母婴用品销售等。且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从苏州艾卡佳贸易有限公司受让多件商标,如第28954459号“babyplay”商标、第33392006号图形商标、第15942786号“babycoupe”商标、第15909205号“babycoupe”商标等。我局合理推断苏州艾卡佳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及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
四、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类、第5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7类、第28类、第35类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受让了共340余件商标,其中多系围绕“babycoupe”、“bc babycoupe”、“babycoupe(bc)”、“小孩头图形”而申请注册的商标。
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在第3类、第5类、第12类、第18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受让了共计70余件商标,其中多系围绕“hugvidas”而申请注册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内容,我局据此予以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bc babycoupe”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主要识别文字“baby care”、“bc babycare”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首尾字母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小地毯;垫席;地垫”等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垫席;地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babycare”品牌在母婴用品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15、16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9可知,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babycoupe”、“bc babycoupe”、“babycoupe(bc)”、“小孩头图形”商标外,其还在网络平台销售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产品外包装相近似的胎心监护固定带、奶瓶果蔬清洁剂、牙胶等商品,且相关公众已对商品来源产生实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理由。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我局认为,由申请人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申请人品牌所获奖项、babycare品牌推广宣传等资料可以证明申请人“babycare”商标至迟于2017年已在母婴用品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bc babycoupe”与申请人的“babycare”、“bc babycare”标识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首尾字母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三、四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围绕“babycoupe”、“bc babycoupe”、“babycoupe(bc)”、“小孩头图形”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部分系从关联公司苏州艾卡佳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受让而来。被申请人、苏州艾卡佳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均系从事母婴用品等相关行业,在申请人的babycare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受让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babycoupe”等商标,被申请人未尽到合理避让的义务,其主观目的难为正当。且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15、16可知,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有攀附申请人babycare标识的主观恶意,并已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知名母婴品牌好奇huggies相近似的“hugvidas”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苏州艾卡佳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5日对第69706209号“bc babycoup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作为国内母婴头部企业,主营的babycare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8367593号“baby care”商标、第28102773号“bc babycare”商标、第48599830号“babycare”商标、第34639714号“b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存将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三、被申请人经营品牌是对申请人babycare品牌全方位的抄袭模仿,其与关联公司申请注册多件“baby coupe”、“baby coupe及小人头”、“bc babycoupe”商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具有明显蹭名牌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存在抄袭其他知名母婴品牌商标的行为,其申请注册多件商标的行为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已有在先案例支持申请人的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信息及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情况证明;2、申请人完税证明;3、申请人企业相关的行业协会证书及发票;4、babycare品牌介绍;5、babycare销售渠道汇总表及线上、线下店铺图片等;6、搜索引擎、网购平台“babycare”检索结果;7、国家图书馆“babycare”“贝咖”检索报告;8、申请人品牌所获奖项;9、双十一、618数据;10、babycare品牌推广宣传资料;11、品牌公益活动相关资料;12、babycare维权相关裁定书、判决书;13、抄袭申请人商标、产品的侵权情形相关证据;14、相关公众使用“bbc”、“bc”指代babycare品牌的证据;15、被申请人模仿抄袭申请人品牌的证据;16、消费者混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品牌的证据;1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图谱;18、申请人“babycare及小人头”、“bc babycare”商标清单;19、被申请人hugvidas官方旗舰店相关截图;20、好奇huggies品牌百度百科截图;21、“babycoupe”系列商标无效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babycoupe”系被申请人独创,且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二、申请人强调其“baby care”于2014年创立,但经查询“baby care”并非其原创品牌,而是多次转让过来的商标,其本身不具有在先性。且被申请人的“babycoupe”品牌早于2014年就已经申请注册,明显早于“baby care”品牌转让以及申请时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时间均在2017年-2023年,且是未经公证的自制证据或与本案指定商品无关的无效证据,无法证明引证商标在“babycoupe”品牌创立前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自身品牌的延伸注册,并无抄袭不知名品牌的必要。三、争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babycoupe”品牌自2014年创立至今的持续使用证据;2、“babycoupe”品牌的产品质检报告;3、“babycoupe”品牌的部分宣传推广费用明细;4、“babycoupe”使用、注册早于申请人“babycare”品牌的相关证据及可信任时间戳证书;5、申请人与安徽七彩鹿贸易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判决书;6、以“bbc”、“bc”为关键字在360搜索、百度、搜狗等诸多平台进行搜索所得结果页;7、被申请人早于申请人使用“bc”作为“babycoupe”品牌简写的证据;8、他人在母婴行业使用类似婴儿小人头图形的证据;9、被申请人企业及产品宣传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被申请人在2019年就对申请人品牌展开了全方位地抄袭摹仿。申请人babycare品牌自2014年创立并开始经营,从2017年开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如今更是早已成为国内母婴领头品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babycoupe品牌自2015年开始经营。申请人的其他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相近,在此不予赘述。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2、关键词“bc 母婴品牌”、“bbc 母婴品牌”检索截图;3、2018年至今有关申请人babycare品牌配色设计风格的报道;4、申请人babycare品牌2014年开设网店、经营的证据;5、babycare具备显著性、知名度的裁定、判决书;6、被申请人与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之间转让的商标;7、babycoupe二审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在第27类“小地毯;垫席;地垫”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4年4月7日的第1882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3年8月6日。
二、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指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垫席;地垫”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尚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三、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面可知,苏州艾卡佳贸易有限公司的监事为许晗晗,经营范围包含网申销售儿童用品、儿童座椅、服装服饰、日用百货等。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为许晗晗,经营范围包含生产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儿童座椅、服装服饰等。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的股东及法人为范梦佳,经营范围包含日用品、玩具、母婴用品、服装等的购销等。苏州舒贝乐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原名义:常熟银麦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为许晗晗、股东及法人为范梦佳,经营范围包含母婴用品销售等。且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从苏州艾卡佳贸易有限公司受让多件商标,如第28954459号“babyplay”商标、第33392006号图形商标、第15942786号“babycoupe”商标、第15909205号“babycoupe”商标等。我局合理推断苏州艾卡佳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及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
四、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类、第5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7类、第28类、第35类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受让了共340余件商标,其中多系围绕“babycoupe”、“bc babycoupe”、“babycoupe(bc)”、“小孩头图形”而申请注册的商标。
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在第3类、第5类、第12类、第18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受让了共计70余件商标,其中多系围绕“hugvidas”而申请注册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内容,我局据此予以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bc babycoupe”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主要识别文字“baby care”、“bc babycare”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首尾字母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小地毯;垫席;地垫”等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垫席;地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babycare”品牌在母婴用品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15、16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9可知,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babycoupe”、“bc babycoupe”、“babycoupe(bc)”、“小孩头图形”商标外,其还在网络平台销售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产品外包装相近似的胎心监护固定带、奶瓶果蔬清洁剂、牙胶等商品,且相关公众已对商品来源产生实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理由。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我局认为,由申请人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申请人品牌所获奖项、babycare品牌推广宣传等资料可以证明申请人“babycare”商标至迟于2017年已在母婴用品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bc babycoupe”与申请人的“babycare”、“bc babycare”标识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首尾字母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三、四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围绕“babycoupe”、“bc babycoupe”、“babycoupe(bc)”、“小孩头图形”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部分系从关联公司苏州艾卡佳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受让而来。被申请人、苏州艾卡佳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均系从事母婴用品等相关行业,在申请人的babycare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受让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babycoupe”等商标,被申请人未尽到合理避让的义务,其主观目的难为正当。且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15、16可知,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有攀附申请人babycare标识的主观恶意,并已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知名母婴品牌好奇huggies相近似的“hugvidas”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苏州艾卡佳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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