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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763833号“ADVANTE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8602号
2024-10-25 00:00:00.0
异议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763833号“ADVANTE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DVANTEC”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17574号、第176505号“前进ADVANCE及图”、第43081324号“杭齿前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仪表板、陆地车辆用块式制动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船用齿轮箱”商品上的“前进ADVANC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63833号“ADVANTE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集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763833号“ADVANTE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DVANTEC”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17574号、第176505号“前进ADVANCE及图”、第43081324号“杭齿前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仪表板、陆地车辆用块式制动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船用齿轮箱”商品上的“前进ADVANC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63833号“ADVANTE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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