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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144334号“怡海澜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0945号
2025-03-2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8144334 |
申请人:海南省庆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企卫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44334号“怡海澜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7664号、第19258788号、第19258974号、第20938720号、第20938954号、第68424024号、第68428985号、第68429054号、第68429606号、第73624272号、第73631016号、第7525818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养老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企卫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44334号“怡海澜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7664号、第19258788号、第19258974号、第20938720号、第20938954号、第68424024号、第68428985号、第68429054号、第68429606号、第73624272号、第73631016号、第7525818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养老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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