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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95796号“玉三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08774号
2021-01-19 00:00:00.0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宿迁喜虎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宿迁喜虎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6期《商标公告》第37695796号“玉三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三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3304号、第8356293号“玉”、第1184983号“三杯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玉”,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695796号“玉三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宿迁喜虎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宿迁喜虎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6期《商标公告》第37695796号“玉三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三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3304号、第8356293号“玉”、第1184983号“三杯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玉”,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695796号“玉三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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