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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39598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3240号
2024-10-10 00:00:00.0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嵊州市简艺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浙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嵊州市简艺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6期《商标公告》第7139598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运动包;家具用皮装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891705号“图形”、第39544931号“图形”、第48615798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伞;手杖;家具用皮装饰;皮制带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39598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嵊州市简艺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浙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嵊州市简艺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6期《商标公告》第7139598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运动包;家具用皮装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891705号“图形”、第39544931号“图形”、第48615798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伞;手杖;家具用皮装饰;皮制带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39598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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