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8934801号“合一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16813号
2022-07-1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8934801 |
申请人:株式会社合一制药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34801号“合一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2385971号“合一造物”商标、第16499510号“合 合一良品”商标、第12303914号“合一幸福社区”商标、第12303764号“合一幸福社区”商标、第12180406号“合一大红浙茶”商标、第28611851号“亘古合一”商标、第58022798号“合一墨康”商标、第5959897号“合一”商标、第8416582号“合一”商标、第43273117号“合一茶舍”商标、第56100527号“HEYII TEA 合弌•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设计理念、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已被予以驳回;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已被驳回,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十有所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八、九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八、九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八、九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34801号“合一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2385971号“合一造物”商标、第16499510号“合 合一良品”商标、第12303914号“合一幸福社区”商标、第12303764号“合一幸福社区”商标、第12180406号“合一大红浙茶”商标、第28611851号“亘古合一”商标、第58022798号“合一墨康”商标、第5959897号“合一”商标、第8416582号“合一”商标、第43273117号“合一茶舍”商标、第56100527号“HEYII TEA 合弌•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设计理念、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已被予以驳回;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已被驳回,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十有所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八、九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八、九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八、九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