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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05085号“SHIJINGTIED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31307号
2021-03-09 00:00:00.0
异议人:浙江石井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利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石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石井工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石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9505085号“SHIJINGTIE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HIJINGTIEDI”指定使用于第9类“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水准标尺(测量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43647号、第24061371号“石井SHIJI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测距设备;水平仪;水准仪”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05085号“SHIJINGTIED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利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石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石井工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石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9505085号“SHIJINGTIE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HIJINGTIEDI”指定使用于第9类“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水准标尺(测量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43647号、第24061371号“石井SHIJI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测距设备;水平仪;水准仪”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05085号“SHIJINGTIED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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