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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20075号“天味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72743号
2025-06-09 00:00:00.0
申请人:潘儒水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20075号“天味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564083号“天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1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7139197号“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叶代用品;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粉;方便米饭;含淀粉食品;食品用香料(含醚和香精油除外)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1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6288308号“天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可可制品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4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8578869号“天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含淀粉食品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8578879号“天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含淀粉食品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8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4882548号“天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土豆粉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六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三、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薄脆米饼;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虾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酱油;调味品;豆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酱油”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20075号“天味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564083号“天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1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7139197号“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叶代用品;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粉;方便米饭;含淀粉食品;食品用香料(含醚和香精油除外)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1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6288308号“天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可可制品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4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8578869号“天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含淀粉食品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8578879号“天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含淀粉食品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8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4882548号“天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土豆粉等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六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三、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薄脆米饼;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虾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酱油;调味品;豆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酱油”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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