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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96088号“海臻澜 HAI ZHEN L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83424号
2021-12-2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9096088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海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威尔豪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02日对第39096088号“海臻澜 HAI ZHEN L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海澜之家 HEILAN HOME”系列品牌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199122A号“海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99123A号“海澜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02158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海澜之家”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名下共注册205件商标,其多次抄袭模仿海内外知名品牌或IP,不具有实际使用的意图,具有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注册之情形。另,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支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2、关于认定“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3、“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海澜之家HLA”品牌所获荣誉;4、年度审计报告、企业年度报告;5、销售资料、宣传资料、相关媒体报道;6、行政判决书;7、仿冒“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海澜之家HLA”产品的商家店面照片;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行为具有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被申请人及消费者的权益。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准予注册决定书、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企业信息信用公示报告、相关网站报道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2月21日第1732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目前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汉字“海臻澜”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汉字“海澜”及引证商标三汉字“海澜之家”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我局认为,鉴于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海臻澜 HAI ZHEN LAN”与申请人商号“海澜之家”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及《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海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威尔豪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02日对第39096088号“海臻澜 HAI ZHEN L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海澜之家 HEILAN HOME”系列品牌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199122A号“海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99123A号“海澜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02158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海澜之家”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名下共注册205件商标,其多次抄袭模仿海内外知名品牌或IP,不具有实际使用的意图,具有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注册之情形。另,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支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2、关于认定“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3、“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海澜之家HLA”品牌所获荣誉;4、年度审计报告、企业年度报告;5、销售资料、宣传资料、相关媒体报道;6、行政判决书;7、仿冒“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海澜之家HLA”产品的商家店面照片;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行为具有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被申请人及消费者的权益。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准予注册决定书、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企业信息信用公示报告、相关网站报道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2月21日第1732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目前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汉字“海臻澜”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汉字“海澜”及引证商标三汉字“海澜之家”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我局认为,鉴于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海臻澜 HAI ZHEN LAN”与申请人商号“海澜之家”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及《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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