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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706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46922号
2018-03-23 00:00:00.0
申请人:美国银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706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302270号“金巴福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不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302292号“GOLDEN BUFFA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引证商标二提出分割申请,将引证商标二分割为两件,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即第13302292A号“GOLDEN BUFFA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鉴于引证商标三由引证商标二分割而来,本案将引证商标三作为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进行审理。
3.引证商标二被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4.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不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706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302270号“金巴福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不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302292号“GOLDEN BUFFA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引证商标二提出分割申请,将引证商标二分割为两件,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即第13302292A号“GOLDEN BUFFA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鉴于引证商标三由引证商标二分割而来,本案将引证商标三作为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进行审理。
3.引证商标二被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4.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不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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