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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72408号“梦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42815号
2020-12-18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思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对被异议人河北思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2期《商标公告》第37772408号“梦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妆”指定使用于第15类“钢琴;乐器;弦乐器;电子乐器;喇叭;小提琴;电子琴;打击乐器;乐器键盘;校音器(定音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80376号“梦妆”商标、第6679160号“梦妆”商标、第16370877号“梦妆MAMONDE”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为第3类“香水;爽身剂;护肤乳液”、第18类“公文包;钱包;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第35类“替他人采购化妆品(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并已被多家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对上述情形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772408号“梦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思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对被异议人河北思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2期《商标公告》第37772408号“梦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妆”指定使用于第15类“钢琴;乐器;弦乐器;电子乐器;喇叭;小提琴;电子琴;打击乐器;乐器键盘;校音器(定音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80376号“梦妆”商标、第6679160号“梦妆”商标、第16370877号“梦妆MAMONDE”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为第3类“香水;爽身剂;护肤乳液”、第18类“公文包;钱包;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第35类“替他人采购化妆品(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并已被多家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对上述情形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772408号“梦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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