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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5416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754号
2024-12-24 00:00:00.0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瑞安市谢锦服装店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瑞安市谢锦服装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25416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外套;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81865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妆舞会用服装;足球鞋;鞋;帽”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27827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T恤衫;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外观上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5416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瑞安市谢锦服装店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瑞安市谢锦服装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25416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外套;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81865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妆舞会用服装;足球鞋;鞋;帽”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27827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T恤衫;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外观上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5416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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