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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98430号“红山古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6690号
2018-07-31 00:00:00.0
申请人:国讯环球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茵博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98430号“红山古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特定指示含义的词汇,是固定词组结构。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64255号“红山古酎”、第186832号“红山春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茵博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98430号“红山古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特定指示含义的词汇,是固定词组结构。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64255号“红山古酎”、第186832号“红山春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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