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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828005号“欧姆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0219号
2025-04-14 00:00:00.0
申请人:欧姆龙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光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3日对第54828005号“欧姆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欧姆龙”品牌经过申请人大量销售宣传,已成为广大消费者信赖和喜欢的高端品牌,知名度、美誉度较高,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第3223677号“欧姆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91987号“欧姆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77161号“欧姆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及在华企业相关材料、审计报告、企业综合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
2、产品目录、宣传推广材料、相关活动材料、参展材料等;
3、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捐赠活动等相关材料;
4、所获荣誉;
5、申请人商标信息;
6、销售证据;
7、相关报道;
8、维权材料;
9、在先案例;
10、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相关材料;
11、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对申请人利益的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坚持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热气医疗装置;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8月3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2年9月14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牙科设备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欧姆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欧姆龙”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热气医疗装置;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光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3日对第54828005号“欧姆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欧姆龙”品牌经过申请人大量销售宣传,已成为广大消费者信赖和喜欢的高端品牌,知名度、美誉度较高,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第3223677号“欧姆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91987号“欧姆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77161号“欧姆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及在华企业相关材料、审计报告、企业综合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
2、产品目录、宣传推广材料、相关活动材料、参展材料等;
3、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捐赠活动等相关材料;
4、所获荣誉;
5、申请人商标信息;
6、销售证据;
7、相关报道;
8、维权材料;
9、在先案例;
10、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相关材料;
11、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对申请人利益的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坚持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热气医疗装置;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8月3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2年9月14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牙科设备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欧姆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欧姆龙”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热气医疗装置;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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