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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62567号“X JOURNE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440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市蓓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市蓓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6162567号“X JOURNE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 JOURNEY”指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工具用轮胎;充气轮胎的外胎”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6671号“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轮用气胎或实心轮胎和车轮内胎”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62567号“X JOURNE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市蓓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市蓓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6162567号“X JOURNE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 JOURNEY”指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工具用轮胎;充气轮胎的外胎”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6671号“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轮用气胎或实心轮胎和车轮内胎”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62567号“X JOURNE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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