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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48493号“八零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5729号
2025-03-25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德金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德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48493号“八零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八零龙”指定使用于第6类“销(五金件);五金器具;保险箱(金属或非金属)”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518号、第5954954号及第5443945号“龙牌”,第14005165号“顶级龙”,第14005168号“极品龙”,第14005163号“工程龙”,第31820332号“新时代龙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轻钢龙骨;金属批水(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金属框架;钢板;金属窗”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的文字表现形式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商标有所区别,应不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同一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或双方主体具有特定联系,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产源,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48493号“八零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德金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德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48493号“八零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八零龙”指定使用于第6类“销(五金件);五金器具;保险箱(金属或非金属)”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518号、第5954954号及第5443945号“龙牌”,第14005165号“顶级龙”,第14005168号“极品龙”,第14005163号“工程龙”,第31820332号“新时代龙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轻钢龙骨;金属批水(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金属框架;钢板;金属窗”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的文字表现形式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商标有所区别,应不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同一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或双方主体具有特定联系,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产源,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48493号“八零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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