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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979581号“PETRONIX DEFEND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86614号
2024-10-29 00:00:00.0
申请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79581号“PETRONIX DEFEND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04460A号“PETRONIX DEFENDERS”商标(第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Alpha Group Co., Ltd”是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存在权利冲突。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728912号“PETRONIK”商标(第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18984号“PCTRON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357160H号“DEFE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0709961号“DEFE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05913号“DEFE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302338号“DEFE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055890号“DEFE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357160号“DEFENDER”商标(第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7096127号“DEFENDER POWER AND 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3057267号“DEFENDER POWER AND 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7724251号“PCTRON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材料;2、企业介绍、项目品牌手册及产品图片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的英文名称为“Alpha Group Co., Ltd”,英文地址为“Alpha Animation Industrial Area, Jinhong Road East & Fengxiang Road North, Chenghai District, Shantou Guangdong(China)”。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为“Alpha Group Co., Ltd”,英文地址为“Alpha Animation Industrial Area, Jinhong Road East & Fengxiang Road North, Chenghai District, Shantou Guangdong(China)”。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
3、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0月27日。引证商标三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部分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一、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为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DEFENDERS”与引证商标四至引证商标九及引证商标十、引证商标十一各自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DEFENDER ”的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PETRONIX ”与引证商标十二的主要认读部分“PCTRONIX”的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画片”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引证商标十二指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3D眼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四至引证商标十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引证商标十二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79581号“PETRONIX DEFEND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04460A号“PETRONIX DEFENDERS”商标(第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Alpha Group Co., Ltd”是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存在权利冲突。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728912号“PETRONIK”商标(第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18984号“PCTRON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357160H号“DEFE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0709961号“DEFE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05913号“DEFE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302338号“DEFE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055890号“DEFE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357160号“DEFENDER”商标(第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7096127号“DEFENDER POWER AND 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3057267号“DEFENDER POWER AND 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7724251号“PCTRON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材料;2、企业介绍、项目品牌手册及产品图片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的英文名称为“Alpha Group Co., Ltd”,英文地址为“Alpha Animation Industrial Area, Jinhong Road East & Fengxiang Road North, Chenghai District, Shantou Guangdong(China)”。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为“Alpha Group Co., Ltd”,英文地址为“Alpha Animation Industrial Area, Jinhong Road East & Fengxiang Road North, Chenghai District, Shantou Guangdong(China)”。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
3、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0月27日。引证商标三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部分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一、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为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DEFENDERS”与引证商标四至引证商标九及引证商标十、引证商标十一各自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DEFENDER ”的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PETRONIX ”与引证商标十二的主要认读部分“PCTRONIX”的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画片”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引证商标十二指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3D眼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四至引证商标十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引证商标十二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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