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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584036号“東甲雙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00256号
2023-12-27 00:00:00.0
申请人:广东东甲原枝陈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余德林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0日对第51584036号“東甲雙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东甲”企业字号和“东甲原枝”、“梁氏原枝”商标经过多年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二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144373号“东甲原枝DONG JIA YUAN ZHI及图”商标、第18144235号“东甲圈枝”商标、第18144294号“东甲原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恶意注册,属于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极易产生不良影响。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58件商标,其中包括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并进行售卖,以牟取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非使用目的大量囤积商标的故意,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
2、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信息;
3、“双”、“宝”百度百科介绍;
4、原枝、圈枝、原种的相关网络报道;
5、申请人官网、微信公众号材料;
6、申请人天猫旗舰店、微店商城材料;
7、使用宣传材料;
8、所获荣誉、版权证书;
9、被申请人商标信息、摹仿抄袭相关材料、商标售卖材料等;
10、在先案例;
11、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风肠;食用鱼胶;水果罐头;腌制水果;果皮;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皮;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注册日期、初审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审理。
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6、7、9、20、21、29、30、33类申请注册了“铭菲亚”、“铁胜金”、“飞天红印”、“匠花瑯”、“华伟昌”等57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风肠;食用鱼胶;水果罐头;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水果;果皮;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果皮;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腌制水果;果皮;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与申请人字号尚有差异,未达到高度近似的程度,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难谓巧合。由审理查明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铭菲亚”、“铁胜金”、“飞天红印”、“匠花瑯”、“华伟昌”等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9,被申请人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余德林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0日对第51584036号“東甲雙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东甲”企业字号和“东甲原枝”、“梁氏原枝”商标经过多年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二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144373号“东甲原枝DONG JIA YUAN ZHI及图”商标、第18144235号“东甲圈枝”商标、第18144294号“东甲原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恶意注册,属于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极易产生不良影响。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58件商标,其中包括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并进行售卖,以牟取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非使用目的大量囤积商标的故意,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
2、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信息;
3、“双”、“宝”百度百科介绍;
4、原枝、圈枝、原种的相关网络报道;
5、申请人官网、微信公众号材料;
6、申请人天猫旗舰店、微店商城材料;
7、使用宣传材料;
8、所获荣誉、版权证书;
9、被申请人商标信息、摹仿抄袭相关材料、商标售卖材料等;
10、在先案例;
11、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风肠;食用鱼胶;水果罐头;腌制水果;果皮;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皮;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注册日期、初审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审理。
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6、7、9、20、21、29、30、33类申请注册了“铭菲亚”、“铁胜金”、“飞天红印”、“匠花瑯”、“华伟昌”等57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风肠;食用鱼胶;水果罐头;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水果;果皮;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果皮;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腌制水果;果皮;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与申请人字号尚有差异,未达到高度近似的程度,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难谓巧合。由审理查明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铭菲亚”、“铁胜金”、“飞天红印”、“匠花瑯”、“华伟昌”等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9,被申请人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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