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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816506号“BIOSUPERM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588号
2025-02-21 00:00:00.0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雷邦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雷邦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北京诺施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1816506号“BIOSUPERM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OSUPERMAN”指定使用于第1类“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土壤用肥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6591号“超人SUPERMAN及图”、第18338377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兽医用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877976号“SUPERMA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驱虫用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SUPERMAN”,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驱虫用香”等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时,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录像带发行”等服务上的“超人SUPERMAN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品化权等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还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纽利澳”、“喜多吉”、“AGLAENERGY”、“乐斯福”、“碧柔”等,被异议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16506号“BIOSUPERM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雷邦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雷邦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北京诺施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1816506号“BIOSUPERM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OSUPERMAN”指定使用于第1类“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土壤用肥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6591号“超人SUPERMAN及图”、第18338377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兽医用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877976号“SUPERMA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驱虫用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SUPERMAN”,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驱虫用香”等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时,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录像带发行”等服务上的“超人SUPERMAN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品化权等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还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纽利澳”、“喜多吉”、“AGLAENERGY”、“乐斯福”、“碧柔”等,被异议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16506号“BIOSUPERM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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