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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180282号“XTACKING YMTC 3D N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31173号
2022-04-15 00:00:00.0
申请人: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80282号“XTACKING YMTC 3D N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76614号“TC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817758号“Ta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541178号“TAL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51942号“TAN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584218号“Tuc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001517号“TC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960302号“TANKING欣欣晶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三、六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新闻报道、产品照片、产品介绍、产品视频、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六于2021年12月13日排版初步审定公告,于2022年3月14日排版注册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五、六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中较为显著的英文部分“TACKING”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的英文“TCKING”、“Taking”、“TALKING”、“TANKING”、“Tucking”在字母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数器、邮戳检验器、验钞机、自动售票机、投票机、验手纹机、电池、曝光胶卷、冰箱磁性贴、装饰磁铁、衡器、量具、探测器、显微镜、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热调节装置、避雷针、电解装置、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防盗设备、人脸识别设备、验钞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计步器、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计数器、邮戳检验器、验钞机、自动售票机、投票机、验手纹机、电池、曝光胶卷、冰箱磁性贴、装饰磁铁、衡器、量具、探测器、显微镜、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热调节装置、避雷针、电解装置、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电话机、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公告牌、电话机、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数器、邮戳检验器、验钞机、自动售票机、投票机、验手纹机、电池、曝光胶卷、冰箱磁性贴、装饰磁铁、衡器、量具、探测器、显微镜、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热调节装置、避雷针、电解装置、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80282号“XTACKING YMTC 3D N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76614号“TC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817758号“Ta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541178号“TAL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51942号“TAN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584218号“Tuc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001517号“TC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960302号“TANKING欣欣晶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三、六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新闻报道、产品照片、产品介绍、产品视频、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六于2021年12月13日排版初步审定公告,于2022年3月14日排版注册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五、六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中较为显著的英文部分“TACKING”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的英文“TCKING”、“Taking”、“TALKING”、“TANKING”、“Tucking”在字母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数器、邮戳检验器、验钞机、自动售票机、投票机、验手纹机、电池、曝光胶卷、冰箱磁性贴、装饰磁铁、衡器、量具、探测器、显微镜、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热调节装置、避雷针、电解装置、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防盗设备、人脸识别设备、验钞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计步器、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计数器、邮戳检验器、验钞机、自动售票机、投票机、验手纹机、电池、曝光胶卷、冰箱磁性贴、装饰磁铁、衡器、量具、探测器、显微镜、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热调节装置、避雷针、电解装置、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电话机、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公告牌、电话机、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数器、邮戳检验器、验钞机、自动售票机、投票机、验手纹机、电池、曝光胶卷、冰箱磁性贴、装饰磁铁、衡器、量具、探测器、显微镜、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热调节装置、避雷针、电解装置、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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