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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99147号“施宝宝SHIBAOB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5852号
2025-03-25 00:00:00.0
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绿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绿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099147号“施宝宝SHIBAOB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施宝宝SHIBAOBA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类“肥料;肥料制剂;化学肥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0571号“施宝蜜”、第60825102号“施宝蜜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过磷酸钙(肥料);混合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9147号“施宝宝SHIBAOB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绿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绿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099147号“施宝宝SHIBAOB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施宝宝SHIBAOBA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类“肥料;肥料制剂;化学肥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0571号“施宝蜜”、第60825102号“施宝蜜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过磷酸钙(肥料);混合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9147号“施宝宝SHIBAOB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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