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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68560号“天才神瞳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92号
2025-02-21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天才神瞳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天才神瞳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568560号“天才神瞳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才神瞳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502620号、第60895980号“小天才”,第61081549号“天才选”,第64348102号“天才心”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68560号“天才神瞳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天才神瞳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天才神瞳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568560号“天才神瞳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才神瞳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502620号、第60895980号“小天才”,第61081549号“天才选”,第64348102号“天才心”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68560号“天才神瞳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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