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427657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3883号
2025-02-21 00:00:00.0
申请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希铭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4日对第642765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一家体育服装品牌公司,历史悠久,其名下“李宁”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6726号“l及图”商标、第9545836号图形商标、第76505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品牌logo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使消费者造成误认混淆。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品牌谋取不当利益的系列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例裁定书、申请人百度百科及官网介绍、李宁(中国著名男子体操运动员)百度百科、有关“李宁”品牌的相关介绍报道、申请人国内商标注册情况部分列表、nike、巴黎世家等第三人抄袭“李宁”产品的部分报道、部分抄袭“李宁”商标的档案信息、2008-2021年间有关申请人“李宁”品牌的相关报道、有关“李宁”产品销量的报、有关“李宁”联名款及明星代言的报道、有关“李宁”品牌行业排名的报道、有关“李宁”品牌知名度的报道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上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衫”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图形美术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希铭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4日对第642765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一家体育服装品牌公司,历史悠久,其名下“李宁”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6726号“l及图”商标、第9545836号图形商标、第76505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品牌logo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使消费者造成误认混淆。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品牌谋取不当利益的系列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例裁定书、申请人百度百科及官网介绍、李宁(中国著名男子体操运动员)百度百科、有关“李宁”品牌的相关介绍报道、申请人国内商标注册情况部分列表、nike、巴黎世家等第三人抄袭“李宁”产品的部分报道、部分抄袭“李宁”商标的档案信息、2008-2021年间有关申请人“李宁”品牌的相关报道、有关“李宁”产品销量的报、有关“李宁”联名款及明星代言的报道、有关“李宁”品牌行业排名的报道、有关“李宁”品牌知名度的报道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上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衫”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图形美术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