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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092412号“秦牧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1434号
2025-04-27 00:00:00.0
申请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慧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92412号“秦牧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97705号“秦牧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04000号“秦牧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912619号“秦牧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914969号“秦牧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454349号“秦牧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经我局作出的撤销申请决定在“猪肉食品;加工过的牛肉;羊肉片;冷冻肉;鸡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鱼(非活);肉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组成及呼叫方面相同,二者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牛奶、豆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慧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92412号“秦牧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97705号“秦牧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04000号“秦牧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912619号“秦牧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914969号“秦牧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454349号“秦牧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经我局作出的撤销申请决定在“猪肉食品;加工过的牛肉;羊肉片;冷冻肉;鸡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鱼(非活);肉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组成及呼叫方面相同,二者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牛奶、豆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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