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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41604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897号
2024-12-12 00:00:00.0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品行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泉港区等荷百货商行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泉港区等荷百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41604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成品衣;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0930号、第1800893号、第3170091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运动靴;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1604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品行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泉港区等荷百货商行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泉港区等荷百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41604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成品衣;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0930号、第1800893号、第3170091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运动靴;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1604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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