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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353605号“永久 194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18905号
2023-11-13 00:00:00.0
申请人: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律甄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53605号“永久 194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97713号“永久轴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05059号“194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双方已签署商标共存协议,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29954号“永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申请商标共有人及引证商标二企业信息、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为共有商标,共有人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永久”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永久轴承”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1940”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1940”相同,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踏板摩托车;水上摩托艇(个人用船只);运载工具用座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车辆轴承;电动运载工具;水上摩托艇(个人用船只);运载工具用座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高度近似,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厦门律甄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53605号“永久 194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97713号“永久轴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05059号“194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双方已签署商标共存协议,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29954号“永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申请商标共有人及引证商标二企业信息、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为共有商标,共有人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永久”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永久轴承”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1940”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1940”相同,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踏板摩托车;水上摩托艇(个人用船只);运载工具用座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车辆轴承;电动运载工具;水上摩托艇(个人用船只);运载工具用座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高度近似,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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