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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16598号“思科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968号
2024-12-12 00:00:00.0
异议人:思科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科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思科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科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16598号“思科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思科鹿”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在线教育服务;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99021号“思科”、第64896407A号“思科”、第7372346号“思科网迅”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多媒体图书馆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思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16598号“思科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科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思科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科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16598号“思科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思科鹿”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在线教育服务;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99021号“思科”、第64896407A号“思科”、第7372346号“思科网迅”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多媒体图书馆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思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16598号“思科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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