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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816655号“时人物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3341号
2025-02-24 00:00:00.0
申请人:蓝灯科技(菏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16655号“时人物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第18085690号“时光物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1871591号“时令物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16655号“时人物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第18085690号“时光物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1871591号“时令物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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