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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309405号“谷井王GUJINGW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67272号
2024-12-30 00:00:00.0
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喜宴郎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5日对第67309405号“谷井王GUJING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2703890号“谷红王”商标、第8052731号“丰谷王”商标、第39196647号“王谷丰”商标、第14845716号“丰谷井”商标、第13496072号“谷丰”商标、第6835249号“谷丰”商标、第14904518号“丰谷”商标、第1089722号“丰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丰谷”为申请人在先登记的字号,经过多年的经营,申请人成为国内知名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极强的品牌号召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丰谷”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酒类行业从业者,对申请人的商标肯定知晓。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的一贯恶意,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投入使用极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势必将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改制证明以及其与关联公司的关系证明;
2、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资质;
3、申请人公益活动的相关材料;
4、申请人“丰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据;
5、“丰谷”品牌维权、受保护记录;
6、相关案例;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工商信息;
8、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抢注的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后经异议,于2024年2月21日获准注册。现处于专用期限内。
2、引证商标一至八的申请注册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白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八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尚存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文字部分为“谷井王”,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米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局认为,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或会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产生不良影响等。因此,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喜宴郎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5日对第67309405号“谷井王GUJING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2703890号“谷红王”商标、第8052731号“丰谷王”商标、第39196647号“王谷丰”商标、第14845716号“丰谷井”商标、第13496072号“谷丰”商标、第6835249号“谷丰”商标、第14904518号“丰谷”商标、第1089722号“丰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丰谷”为申请人在先登记的字号,经过多年的经营,申请人成为国内知名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极强的品牌号召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丰谷”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酒类行业从业者,对申请人的商标肯定知晓。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的一贯恶意,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投入使用极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势必将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改制证明以及其与关联公司的关系证明;
2、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资质;
3、申请人公益活动的相关材料;
4、申请人“丰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据;
5、“丰谷”品牌维权、受保护记录;
6、相关案例;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工商信息;
8、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抢注的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后经异议,于2024年2月21日获准注册。现处于专用期限内。
2、引证商标一至八的申请注册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白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八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尚存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文字部分为“谷井王”,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米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局认为,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或会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产生不良影响等。因此,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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