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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96971号“萌开心MENGKAIXI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6061号
2025-03-25 00:00:00.0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得钦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得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296971号“萌开心MENGKAIX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萌开心MENGKAIXI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2类“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啤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61980093号“开心相伴 棒冰冰及图”等商标已失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650183号、第52048548号“开心相伴”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第32类“啤酒;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58976号“开心”、第56058136号“开心Q熊”、第37002903号“开心”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酸奶”、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第32类“啤酒;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汉字“萌开心”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汉字显著识别部分“开心”,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啤酒;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无酒精饮料;果汁;植物饮料;汽水;矿泉水(饮料);能量饮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奶茶(以奶为主);茶饮料;啤酒;水(饮料)”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96971号“萌开心MENGKAIXIN及图”商标在“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啤酒;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无酒精饮料;果汁;植物饮料;汽水;矿泉水(饮料);能量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得钦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得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296971号“萌开心MENGKAIX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萌开心MENGKAIXI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2类“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啤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61980093号“开心相伴 棒冰冰及图”等商标已失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650183号、第52048548号“开心相伴”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第32类“啤酒;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58976号“开心”、第56058136号“开心Q熊”、第37002903号“开心”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酸奶”、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第32类“啤酒;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汉字“萌开心”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汉字显著识别部分“开心”,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啤酒;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无酒精饮料;果汁;植物饮料;汽水;矿泉水(饮料);能量饮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奶茶(以奶为主);茶饮料;啤酒;水(饮料)”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96971号“萌开心MENGKAIXIN及图”商标在“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啤酒;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无酒精饮料;果汁;植物饮料;汽水;矿泉水(饮料);能量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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