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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47283号“好太太 好生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01800号
2024-01-05 00:00:00.0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对第19847283号“好太太 好生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极高知名度,连续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在本案继续认定引证商标一为晾衣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同时对作为驰名商标补充和延续的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1842075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同样给予驰名商标的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混淆性近似,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41149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读音相同,在申请人的“好太太”和“HOTATA”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间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的情况下,允许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引起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长期多次侵犯申请人商标权及其他权利,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企业资料;申请人“好太太”系列商标注册资料;调查报告;广告宣传材料;经销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媒体报道;获奖情况;在先裁定及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中山市好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8月7日。2018年10月20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0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争议商标现为被申请人所有。
2、2019年01月25日,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具体理由为:争议商标与第13094769号“好太太”商标、第21176096号“好太太”商标、第4041149号“HOTATA”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和企业名称权。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294216号《关于第19847283号“好太太 好生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3、2020年09月14日,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我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102508号《关于第19847283号“好太太 好生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在“冷冻设备和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浴室装置、消毒碗柜、电暖器、灯、太阳能热水器、饮水机、电炊具、燃气炉、电热水壶、电压力锅(高压锅)、微波炉(厨房用具)、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油灯、打火机”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4、2020年09月30日,申请人再次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具体理由为: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第4041160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443419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4955971号“Good-wife”商标、第18174983号“Good-wife”商标、第18192293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18197461号“好太太家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和企业名称权;被申请人长期多次侵犯申请人商标权及其他权利,恶意明显。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149772号《关于第19847283号“好太太 好生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5、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6、在我局依据(2022)最高法行再3号行政判决书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36749号重审第3321号《关于第9501078号“好太太Haotaita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我局认定引证商标一在2011年5月23日前在“晾衣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由我局查明事实2、4可知,申请人在本案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和企业名称权,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已在商评字[2019]第0000294216号、商评字[2021]第0000149772号无效宣告案件中提出,我局已对此作出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裁定结论,故本案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予审理。
申请人在本案请求依据2013《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虽已在商评字[2019]第0000294216号、商评字[2021]第0000149772号案件中提出,但申请人在本案提交了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将在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认定上产生区别于商评字[2019]第0000294216号、商评字[2021]第0000149772号案件裁定认定的新事实,故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有关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自1999年起销售“好太太及图”系列晾衣架,审计报告、销售代理合同可以证明其商品销售的地域范围广、销量大,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监测报告、广告及宣传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可以证明申请人以电视广告、户外广告、明星代言等方式对“好太太”系列晾衣架进行广告宣传,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对其“好太太”品牌进行宣传推广。此外,亦有多份在先法院判决、行政判决认定引证商标一在晾衣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晾衣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为“好太太 好生活”文字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好太太”,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晾衣架商品均为常见的家居用品,具有一定关联。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相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鉴于本案已认定引证商标一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予以认定。
此外,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该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而2013年《商标法》并无此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对第19847283号“好太太 好生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极高知名度,连续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在本案继续认定引证商标一为晾衣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同时对作为驰名商标补充和延续的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1842075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同样给予驰名商标的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混淆性近似,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41149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读音相同,在申请人的“好太太”和“HOTATA”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间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的情况下,允许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引起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长期多次侵犯申请人商标权及其他权利,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企业资料;申请人“好太太”系列商标注册资料;调查报告;广告宣传材料;经销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媒体报道;获奖情况;在先裁定及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中山市好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8月7日。2018年10月20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0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争议商标现为被申请人所有。
2、2019年01月25日,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具体理由为:争议商标与第13094769号“好太太”商标、第21176096号“好太太”商标、第4041149号“HOTATA”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和企业名称权。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294216号《关于第19847283号“好太太 好生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3、2020年09月14日,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我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102508号《关于第19847283号“好太太 好生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在“冷冻设备和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浴室装置、消毒碗柜、电暖器、灯、太阳能热水器、饮水机、电炊具、燃气炉、电热水壶、电压力锅(高压锅)、微波炉(厨房用具)、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油灯、打火机”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4、2020年09月30日,申请人再次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具体理由为: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第4041160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443419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4955971号“Good-wife”商标、第18174983号“Good-wife”商标、第18192293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18197461号“好太太家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和企业名称权;被申请人长期多次侵犯申请人商标权及其他权利,恶意明显。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149772号《关于第19847283号“好太太 好生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5、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6、在我局依据(2022)最高法行再3号行政判决书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36749号重审第3321号《关于第9501078号“好太太Haotaita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我局认定引证商标一在2011年5月23日前在“晾衣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由我局查明事实2、4可知,申请人在本案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和企业名称权,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已在商评字[2019]第0000294216号、商评字[2021]第0000149772号无效宣告案件中提出,我局已对此作出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裁定结论,故本案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予审理。
申请人在本案请求依据2013《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虽已在商评字[2019]第0000294216号、商评字[2021]第0000149772号案件中提出,但申请人在本案提交了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将在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认定上产生区别于商评字[2019]第0000294216号、商评字[2021]第0000149772号案件裁定认定的新事实,故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有关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自1999年起销售“好太太及图”系列晾衣架,审计报告、销售代理合同可以证明其商品销售的地域范围广、销量大,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监测报告、广告及宣传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可以证明申请人以电视广告、户外广告、明星代言等方式对“好太太”系列晾衣架进行广告宣传,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对其“好太太”品牌进行宣传推广。此外,亦有多份在先法院判决、行政判决认定引证商标一在晾衣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晾衣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为“好太太 好生活”文字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好太太”,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晾衣架商品均为常见的家居用品,具有一定关联。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相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鉴于本案已认定引证商标一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予以认定。
此外,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该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而2013年《商标法》并无此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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