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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729242号“MM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70743号
2024-10-15 00:00:00.0
申请人:MARGIELA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9242号“MM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44953404号“MM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申请人提交了国际删减服务申请,经我局核准,删减后商品为“眼镜;眼镜盒;眼镜框;眼镜链;用于在线虚拟世界的计算机程序;用于计算机游戏的计算机程序”。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现为“眼镜;眼镜盒;眼镜框;眼镜链;用于在线虚拟世界的计算机程序;用于计算机游戏的计算机程序”,已符合我国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商品名称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9242号“MM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44953404号“MM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申请人提交了国际删减服务申请,经我局核准,删减后商品为“眼镜;眼镜盒;眼镜框;眼镜链;用于在线虚拟世界的计算机程序;用于计算机游戏的计算机程序”。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现为“眼镜;眼镜盒;眼镜框;眼镜链;用于在线虚拟世界的计算机程序;用于计算机游戏的计算机程序”,已符合我国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商品名称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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