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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71210号“妇炎洁闺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94621号
2022-03-25 00:00:00.0
申请人:山东时代芳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71210号“妇炎洁闺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90472号“妇炎洁”商标、第7377226号“妇炎洁”商标、第4987011号“妇炎洁”商标、第26073827号“妇炎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在撤销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诉讼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服装、 卫生紧身内裤、月经内裤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引证商标一、二的有效性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71210号“妇炎洁闺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90472号“妇炎洁”商标、第7377226号“妇炎洁”商标、第4987011号“妇炎洁”商标、第26073827号“妇炎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在撤销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诉讼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服装、 卫生紧身内裤、月经内裤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引证商标一、二的有效性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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