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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35288号“周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21622号
2019-12-26 00:00:00.0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姚守海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8日对第9035288号“周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13764号“周黑鸭ZHOUHE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具备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二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及使用侵害了申请人就其驰名商标享有的权利。二、争议商标无疑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损害了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与周黑鸭集团的关系证明、申请人官网资料;
2、周黑鸭集团2016-2018年年报;
3、引证商标一被认定驰名商标的批复及著名商标证书;
4、申请人产品及周黑鸭集团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5、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黑鸭集团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
6、“周黑鸭”宣传图片及媒体报道;
7、“周黑鸭”商标注册列表及维权记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肉;鱼(非活的)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提出注册申请但未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死家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申请人,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应于争议商标注册之日其五年内提交无效宣告申请,本案申请人无效宣告申请日期为2019年4月8日,该申请已超出法定时限。鉴于本案所涉及条款均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故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虽提交了2011年5月27日其“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被我局确认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文件。但仍应提交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即2011年1月10日前对其使用引证商标一、二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所获荣誉等情况进行举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时间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在2011年争议商标申请之时,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已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晓。故,对于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一、二,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故,对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周味”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姚守海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8日对第9035288号“周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13764号“周黑鸭ZHOUHE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具备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二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及使用侵害了申请人就其驰名商标享有的权利。二、争议商标无疑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损害了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与周黑鸭集团的关系证明、申请人官网资料;
2、周黑鸭集团2016-2018年年报;
3、引证商标一被认定驰名商标的批复及著名商标证书;
4、申请人产品及周黑鸭集团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5、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黑鸭集团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
6、“周黑鸭”宣传图片及媒体报道;
7、“周黑鸭”商标注册列表及维权记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肉;鱼(非活的)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提出注册申请但未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死家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申请人,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应于争议商标注册之日其五年内提交无效宣告申请,本案申请人无效宣告申请日期为2019年4月8日,该申请已超出法定时限。鉴于本案所涉及条款均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故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虽提交了2011年5月27日其“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被我局确认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文件。但仍应提交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即2011年1月10日前对其使用引证商标一、二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所获荣誉等情况进行举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时间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在2011年争议商标申请之时,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已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晓。故,对于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一、二,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故,对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周味”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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