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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987830号“MBB HEALTH 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42005号
2024-05-30 00:00:00.0
申请人:杭州世初科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87830号“MBB HEALTH 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6439号商标、第49637343号商标、第35161816号商标、第22450040号商标、第4176829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视觉效果、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87830号“MBB HEALTH 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6439号商标、第49637343号商标、第35161816号商标、第22450040号商标、第4176829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视觉效果、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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