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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45074号“米合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889号
2025-03-11 00:00:00.0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华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华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145074号“米合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米合蚁”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72598号“智能蚁”、第31153126号“邻客蚁”、第67166603号“蚁校”、第67636559号“蚂蚁金服”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商标、“蚂蚁金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45074号“米合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华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华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145074号“米合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米合蚁”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72598号“智能蚁”、第31153126号“邻客蚁”、第67166603号“蚁校”、第67636559号“蚂蚁金服”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商标、“蚂蚁金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45074号“米合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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