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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45346号“富迪乐酒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7921号
2025-05-15 00:00:00.0
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省世品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2日对第30345346号“富迪乐酒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第7211518号“富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54841号“富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66245号“富乐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63259号“老富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163273号“新富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经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其必然知晓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富乐”商标,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显然具有摹仿申请人“富乐”商标的主观恶意,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
3、申请人改制证明、申请人与关联公司的关系证明;
4、申请人所获得的部分荣誉、资质;
5、领导人参观资料、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资料;
6、申请人名下“丰谷”系列商标及部分产品图片;
7、部分“丰谷”品牌宣传推广合同、发票及图片、媒体报道;
8、申请人产品销售网络、部分“丰谷”品牌销售合同及发票;
9、“丰谷”品牌所获荣誉情况、认驰资料;
10、“丰谷”国内外商标注册情况、维权情况;
11、绵阳富乐山的百度百科介绍、商标使用情况;
12、在先类似案例情况;
13、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名下商标情况;
14、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抢注的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完全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没有复制、摹仿任何人的商标。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或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已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关争议商标宣传使用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白酒等商品上,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他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20年7月10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0年8月21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均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富迪乐”与引证商标一、二“富乐”、引证商标三“富乐春”、引证商标四“老富乐”、引证商标五“新富乐”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白酒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白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省世品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2日对第30345346号“富迪乐酒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第7211518号“富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54841号“富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66245号“富乐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63259号“老富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163273号“新富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经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其必然知晓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富乐”商标,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显然具有摹仿申请人“富乐”商标的主观恶意,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
3、申请人改制证明、申请人与关联公司的关系证明;
4、申请人所获得的部分荣誉、资质;
5、领导人参观资料、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资料;
6、申请人名下“丰谷”系列商标及部分产品图片;
7、部分“丰谷”品牌宣传推广合同、发票及图片、媒体报道;
8、申请人产品销售网络、部分“丰谷”品牌销售合同及发票;
9、“丰谷”品牌所获荣誉情况、认驰资料;
10、“丰谷”国内外商标注册情况、维权情况;
11、绵阳富乐山的百度百科介绍、商标使用情况;
12、在先类似案例情况;
13、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名下商标情况;
14、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抢注的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完全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没有复制、摹仿任何人的商标。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或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已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关争议商标宣传使用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白酒等商品上,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他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20年7月10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0年8月21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均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富迪乐”与引证商标一、二“富乐”、引证商标三“富乐春”、引证商标四“老富乐”、引证商标五“新富乐”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白酒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白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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