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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06631号“WONDER WORKSH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4936号
2019-04-24 00:00:00.0
申请人:奇幻工房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06631号“WONDER WORKSH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36457号商标、第1950797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国际象棋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玩具娃娃;智能玩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玩具娃娃;智能玩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06631号“WONDER WORKSH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36457号商标、第1950797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国际象棋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玩具娃娃;智能玩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玩具娃娃;智能玩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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