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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39327号“摩卓雅MOZHUOY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0944号
2025-04-23 00:00:00.0
申请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唐静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2日对第45939327号“摩卓雅MOZHUO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11481242号“卓雅周末”商标、第42748003号“卓雅JOR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且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
1、在先裁定;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注册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申请注册,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围巾”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裙子;腰带”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2、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九十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BV DV”、“韶君”、“嘉尼茜格 GANNI SEEGER”、“维密莲”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但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申请人主张实属《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调整范围。
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进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部分“摩卓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所含文字“卓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九十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BV DV”、“韶君”、“嘉尼茜格 GANNI SEEGER”、“维密莲”等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其中多件商标处于售卖中。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设计来源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同时,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也会不正当的占用公共资源,影响有正常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商标,增加其注册商标的成本,损害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唐静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2日对第45939327号“摩卓雅MOZHUO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11481242号“卓雅周末”商标、第42748003号“卓雅JOR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且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
1、在先裁定;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注册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申请注册,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围巾”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裙子;腰带”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2、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九十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BV DV”、“韶君”、“嘉尼茜格 GANNI SEEGER”、“维密莲”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但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申请人主张实属《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调整范围。
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进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部分“摩卓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所含文字“卓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九十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BV DV”、“韶君”、“嘉尼茜格 GANNI SEEGER”、“维密莲”等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其中多件商标处于售卖中。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设计来源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同时,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也会不正当的占用公共资源,影响有正常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商标,增加其注册商标的成本,损害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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