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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28445号“优小库团购YOOXIAOCOO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338号
2025-05-22 00:00:00.0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油你油我(海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油你油我(海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5728445号“优小库团购YOOXIAOCOO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小库团购YOOXIAOCOOL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自动售货机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2401号、第12821807号“优衣库”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450080号、第62610980号“YOUYIKU”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会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229593号、第45391180号“优衣库”、第48208827号“优衣库YOUYIKU”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28445号“优小库团购YOOXIAOCOO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油你油我(海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油你油我(海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5728445号“优小库团购YOOXIAOCOO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小库团购YOOXIAOCOOL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自动售货机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2401号、第12821807号“优衣库”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450080号、第62610980号“YOUYIKU”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会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229593号、第45391180号“优衣库”、第48208827号“优衣库YOUYIKU”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28445号“优小库团购YOOXIAOCOO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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