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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2330号“Qo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22057号
2021-01-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3862330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可口可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3862330号“Qo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18831号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1883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于2016年6月19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1、电话机;2、手提电话;3、游戏光盘部分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上述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可口可乐公司简要介绍材料;
2、可口可乐公司及其在中国的介绍材料和可口可乐中国网站摘页;
3、从中国商务部网站上摘录的2007-2013年《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企业名录;
4、国家图书馆出具的以“酷儿”为关键字的检索报告;
5、2016-2020年关于“酷儿Qoo”的相关报道;
6、关于“酷儿Qoo”相关商品的采购订单;
7、有关注册商标标识的相关产品图片;
8、互联网上关于相关公司经营业务的介绍网页;
9、关于“酷儿Qoo”的动画视频发布列表网页;
10、“酷儿2019新款ipadair3保护套”在淘宝网上的相关网页;
11、“可爱酷儿Qoo鼠标指针”在系统之家网站的下载网页;
12、相关在先法院判决;
13、《评审法务通讯》(2019)第1期的相关内容网页;
14、2002-2003年广东、上海的“Qoo”商标侵权处罚行政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03年12月26日在第9类电话机、手提电话、游戏光盘、电子公告牌等十项商品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06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2月6日。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且本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内,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均未体现出本案的复审商标,亦基本未体现出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机、手提电话、游戏光盘三项复审商品有关的内容,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上述电话机等三项复审商品上经使用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3862330号“Qo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18831号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1883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于2016年6月19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1、电话机;2、手提电话;3、游戏光盘部分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上述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可口可乐公司简要介绍材料;
2、可口可乐公司及其在中国的介绍材料和可口可乐中国网站摘页;
3、从中国商务部网站上摘录的2007-2013年《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企业名录;
4、国家图书馆出具的以“酷儿”为关键字的检索报告;
5、2016-2020年关于“酷儿Qoo”的相关报道;
6、关于“酷儿Qoo”相关商品的采购订单;
7、有关注册商标标识的相关产品图片;
8、互联网上关于相关公司经营业务的介绍网页;
9、关于“酷儿Qoo”的动画视频发布列表网页;
10、“酷儿2019新款ipadair3保护套”在淘宝网上的相关网页;
11、“可爱酷儿Qoo鼠标指针”在系统之家网站的下载网页;
12、相关在先法院判决;
13、《评审法务通讯》(2019)第1期的相关内容网页;
14、2002-2003年广东、上海的“Qoo”商标侵权处罚行政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03年12月26日在第9类电话机、手提电话、游戏光盘、电子公告牌等十项商品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06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2月6日。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且本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内,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均未体现出本案的复审商标,亦基本未体现出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机、手提电话、游戏光盘三项复审商品有关的内容,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上述电话机等三项复审商品上经使用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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