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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511272号“EX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06639号
2019-12-12 00:00:00.0
申请人:ITHK TM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1272号“EX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56650号“出 米兰站 EXIT Milan S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56626号“出 米蘭站 EXIT Milan S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48070号“出 米蘭站 EXIT Milan S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1272号“EX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56650号“出 米兰站 EXIT Milan S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56626号“出 米蘭站 EXIT Milan S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48070号“出 米蘭站 EXIT Milan S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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