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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846470号“玉兰之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88055号
2022-07-14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心尔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心尔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9期《商标公告》第53846470号“玉兰之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玉兰之美”,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去污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第636243号“玉兰”、第1684381号、第3108359号、第1285138号“玉兰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雪花膏;爽身粉;柠檬密”等。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洁面;护肤品”商品上的“玉兰”、“玉兰油”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构成近似,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密切关联,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导致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846470号“玉兰之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心尔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心尔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9期《商标公告》第53846470号“玉兰之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玉兰之美”,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去污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第636243号“玉兰”、第1684381号、第3108359号、第1285138号“玉兰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雪花膏;爽身粉;柠檬密”等。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洁面;护肤品”商品上的“玉兰”、“玉兰油”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构成近似,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密切关联,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导致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846470号“玉兰之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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