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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384031号“一番麦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38562号
2023-03-28 00:00:00.0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一番植(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一番植(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8384031号“一番麦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番麦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菜籽油”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92568号、第28848794号“一麦”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蛋;咸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384031号“一番麦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一番植(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一番植(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8384031号“一番麦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番麦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菜籽油”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92568号、第28848794号“一麦”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蛋;咸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384031号“一番麦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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