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4109335号“犇富贵 海鲜火锅SEAFOOD HOT PO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964号
2024-12-1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4109335 |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丽丽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丽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109335号“犇富贵 海鲜火锅SEAFOOD HOT PO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犇富贵 海鲜火锅SEAFOOD HOT POT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外卖餐厅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14021号“奔富”商标,第9114019号“奔富蔻兰山”商标,第9114020号“奔富洛神山庄”商标,第7548270号“奔富格兰奇”商标,第861084号“PENFOLD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900533号“奔富”商标,第31265203号“奔富玛格尔”商标,第65458618号“奔富麦克斯”商标,第12923653号“PENFOLDS”商标,第52967800号“奔富PENFOLD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厅;咖啡吧;咖啡馆”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的“奔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09335号“犇富贵 海鲜火锅SEAFOOD HOT PO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丽丽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丽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109335号“犇富贵 海鲜火锅SEAFOOD HOT PO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犇富贵 海鲜火锅SEAFOOD HOT POT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外卖餐厅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14021号“奔富”商标,第9114019号“奔富蔻兰山”商标,第9114020号“奔富洛神山庄”商标,第7548270号“奔富格兰奇”商标,第861084号“PENFOLD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900533号“奔富”商标,第31265203号“奔富玛格尔”商标,第65458618号“奔富麦克斯”商标,第12923653号“PENFOLDS”商标,第52967800号“奔富PENFOLD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厅;咖啡吧;咖啡馆”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的“奔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09335号“犇富贵 海鲜火锅SEAFOOD HOT PO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