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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80507号“陆生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01382号
2025-01-02 00:00:00.0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陆伟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5日对第36080507号“陆生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083782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第1554789号“今生缘”商标、第1554791号“今世缘”商标、第1083783号“今生缘 jinshengyu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分别在2007年和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至四明显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一定恶意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
2、关于认定相关引证商标达到为公众所熟知程度的裁定;
3、申请人“今世缘”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
4、申请人企业部分荣誉证书;
5、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
6、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媒体报道;
7、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经销合同及销售发票;
8、申请人“今世缘”部分产品图片;
9、申请人举办的活动、展销会;
10、申请人“今世缘”系列商标注册明细表;
11、申请人营销网络分布图及联系方式;
12、申请人部分年份财务审计、纳税资料、法定报表;
13、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照片或发票证明;
14、各级领导、知名人士、同行业者对申请人的参加、调研图文资料;
15、今世缘及其使用商品的维权证明资料;
16、相关案件裁定;
17、2013-2015年度用户满意调查评价报告;
18、2013-2015年引证商标使用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8日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09月06日。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尚可区分,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陆伟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5日对第36080507号“陆生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083782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第1554789号“今生缘”商标、第1554791号“今世缘”商标、第1083783号“今生缘 jinshengyu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分别在2007年和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至四明显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一定恶意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
2、关于认定相关引证商标达到为公众所熟知程度的裁定;
3、申请人“今世缘”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
4、申请人企业部分荣誉证书;
5、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
6、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媒体报道;
7、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经销合同及销售发票;
8、申请人“今世缘”部分产品图片;
9、申请人举办的活动、展销会;
10、申请人“今世缘”系列商标注册明细表;
11、申请人营销网络分布图及联系方式;
12、申请人部分年份财务审计、纳税资料、法定报表;
13、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照片或发票证明;
14、各级领导、知名人士、同行业者对申请人的参加、调研图文资料;
15、今世缘及其使用商品的维权证明资料;
16、相关案件裁定;
17、2013-2015年度用户满意调查评价报告;
18、2013-2015年引证商标使用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8日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09月06日。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尚可区分,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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